解釋:〈美〉 總統任期不超過兩屆的先例開始於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並一直持續到1940年富蘭克林·D.羅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後贏得第三次任期時。該修正案於羅斯福逝世兩年後的1947年3月由國會提出,1951年2月獲批准,從而將華盛頓所創的先例融入了美國憲法之中。它限制總統超過兩個任期,或如果副總統繼任其前任總統不超過兩年時其總任期不能超過10年。依該修正案,此規定並不適用於本條開始生效當時的現任總統哈里·S.杜魯門〔Harry S. Truman〕,不過杜魯門並沒有競選第三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