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elfth Amendment,美國憲法第十二條修正案,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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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Twelfth Amendment,美國憲法第十二條修正案
中文:美國憲法第十二條修正案
解釋:〈美〉
該修正案1803年12月9日由國會提出,1804年6月15日獲批准。該修正案改變了選舉總統的選舉團制度〔electoral college system〕。它是1800年總統選舉中眾議院在確定托馬斯·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和阿龍·伯爾〔Aaron Burr〕誰為總統出現僵局時提出的。因為根據憲法原規定,選舉團選舉兩人分別擔任總統和副總統,但選票上並不標明誰為總統和副總統,選票相等之時則交由眾議院投票決定。第十二條修正案要求將總統與副總統的選票分開,同時規定如果候選人中無人獲以州為單位的多數票時,由眾議院選出總統,參議院選出副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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