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ennial Act,(1)《三年會期法》<br>(2)《議會三年任期法》,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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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Triennial Act,(1)《三年會期法》
(2)《議會三年任期法》
中文:(1)《三年會期法》
(2)《議會三年任期法》
解釋:(1)〈英〉
英國議會於1641年通過的一項法律,它規定如果新議會不能在上屆議會的最後一次會議後第3年的9月3日前召開會議時,則必須在接下來的11月第2個星期一重新召集舊議會開會。
(2)〈英〉
英國議會於1694年通過的另一項法律。它規定應在上一屆議會解散後的3年之內召集新議會,議會的最長任期為3年。該法為《1716年七年會期法》〔Septennial Act of 1716〕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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