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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trial by battle,決鬥斷訟;決鬥裁判
中文:決鬥斷訟;決鬥裁判
解釋:這種制度普遍存在於歐洲的蠻族部落中,它可能是建立在神將使正義者一方取勝的信念上,諾曼征服後,征服者威廉將它引入了英格蘭。在英格蘭,決鬥斷訟適用於以下訴訟:1普通民事案件〔civil cases〕; 2由權利令狀開始的不動產權益訴訟〔real action〕,即權利訴訟〔action in the right〕; 31250年以前,請求返還債務的案件; 4私人控告的謀殺、叛國及重罪等刑事案件。決鬥一般在穿著法袍的王座法庭或民訴法庭法官面前進行,決鬥者每人持一厄爾〔ell〕長的棍棒一支和皮革盾牌一面。決鬥一直持續到一方投降或星辰出現時為止,在後一種情況下,一般判被告獲勝。在普通民事訴訟中,老、幼、婦人可以雇傭決鬥替手〔champion〕,有時,教會、社團、大土地所有者則有自己的常備決鬥替手,1275年的一項法令規定決鬥替手不必就他所支持的訴訟事由進行宣誓。在刑事案件中決鬥雙方必須是訴訟當事人自己,且若受到挑戰方戰敗,則依所控之罪處刑,甚至國王也無權赦免,因為這是私人之間的訟事。決鬥裁判在英格蘭並不普及,某些城鎮的特許狀規定它不適用。該制度在12世紀受到冷落,並在1215年第四次拉特蘭宗教會議上遭到譴責,儘管它實際上已於13世紀不再使用,但作為替代權利訴訟中諮審制的另一種可供選擇的審判方式及謀殺控訴中證據形式之一種,一直持續到了19世紀,1819年最終被廢除。
= wager of battel; trial by wager of bat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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