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英格蘭古法) 英格蘭中世紀的一種訴訟形式,指因自己的身體、財產、權利、名譽或人際關係被侵害而索賠的訴訟。巡迴初審〔nisi prius〕制度建立起來之後,這種訴訟形式在14世紀才普遍起來。後來又發展出間接侵害之訴〔trespass on the case或簡稱為case〕的訴訟形式。早期違約之訴是根據侵害之訴來得到救濟的。到17世紀末為止,大量的案件受到了從侵害之訴所發展出來的各種訴訟形式的影響。 (2)在現代法中,trespass有三類:侵害他人財物〔trespass to goods或trespass de bonis asportatis〕、侵犯他人人身〔trespass to the person〕以及侵入他人土地〔trespass to land或trespass quare clausum fregit〕。在蘇格蘭,這一詞只在進佔他人土地的意義上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