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rty-day letter,三十日通知單,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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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thirty-day letter,三十日通知單
中文:三十日通知單
解釋:〈美〉
國內稅務署在對某一納稅人進行審計(或拒絕納稅人的退稅請求)後所發出的通知單,同時附上一份稅務代理人報告。在30日內,納稅人可以向國內稅務署提出上訴,如其未在30日期限內上訴,則國內稅務署即發出納稅不足的法定通知,即90日通知單。
→ ninety-day l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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