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sureties of the peace and good behaviour,治安和良好行為保證
中文:治安和良好行為保證
解釋:〈英〉 1被判定犯有謀殺以外的公訴罪〔indictable offence〕者,除對其判處刑罰外,還可要求其具結(提供或不提供保證人),保證在規定的合理長的期間內遵守社會治安並保持良好行為,對有些犯罪人也可以此代替刑罰。2如果某人受到治安控告〔articles of the peace〕,法官根據申請可要求其提供保證人保證遵守社會治安。即使能證明該人以後不會實施暴力行為,但能表明其已教唆別人違法,或其經常破壞社會治安,或有其他不良行為時,法官也可要求其提供保證人保證保持良好行為。3在普通法上,法官對其認為實施了破壞治安行為的任何人均可要求其提供治安和良好行為保證。任何具有刑事管轄權的存卷法院〔court of record〕對其正在審理的案件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具結或提供保證人,以保持良好行為,如果其違反具結或保證,可處以拘禁。治安保證和良好行為保證二者的範圍不同。good behaviour中包括peace,而peace中不包括good behaviour。因此,如果某人具結遵守社會治安,但若他教唆別人違法,則並未違反其具結。相反,如果他具結保持良好行為,若又襲擊別人,則違反其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