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指當當事人對案件中的主要事實〔material facts〕不存在真正的爭議〔genuine issue〕或案件僅涉及法律問題時,法院不經開庭審理而及早解決案件的一種方式。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ed. R.Civil P.〕,在訴訟開始20天後,如果經訴答程序〔pleadings〕、披露〔discovery〕以及任何宣誓書〔affidavit〕表明當事人對案件的主要事實不存在真正的爭議,認為自己在法律上應當勝訴的一方當事人可隨時申請法庭作出簡易判決。簡易判決可就全部案件也可就案件中的部分事實作出。英國《最高法院規則》第14條〔R.S.C. Ord 14〕規定:在由宣誓書〔affidavit〕支持的傳票〔summons〕簽發後,該宣誓書證實了原告訴因的真實性並說明被告不會作答辯或提不出有爭論性〔arguable〕的答辯,原告可向法院申請不經過開庭審理而對案件作出判決。原告的申請應在其起訴狀〔statement of claim〕送達並且被告接受了送達〔acknowledgment of service〕、聲明出庭應訴之後提出,但是對書面誹謗〔libel〕、口頭誹謗〔slander〕、惡意控告〔malicious prosecution〕、欺詐所提起的訴訟、海事對物訴訟〔admiralty action in rem〕或對國家提起的訴訟〔claim against the Crown〕不得申請簡易判決。在郡法院進行的訴訟中也有類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