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它是與民事權利、財產權或人身權〔right of person〕相區別的一項政治權利或特權,指賦予某一組織、國家或團體成員投票支持某一議案或候選人的權利;從更廣泛意義上是指投票贊同或反對任一有爭議的問題或任命的權利。在美國它是一項受立法機關規定調整、不能為美國和州憲法的明示或默示條款所禁止的權利。但歷史上該詞通常指有公民權的主體的權利,而不包括被剝奪公民權者的權利。在現代提及該詞更多關注的是婦女選舉權〔women's suffrage〕或全民選舉權〔universal suffrage〕這些概念。 → vote; right to vo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