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在古代基督教教會,被任命協助大主教和主教的宗教事務的神職人員,被稱作「鄉村主教」〔chorepiscopi or bishops of the country〕,以區別於城市和主教教座的主教。有關副主教的任命事宜參見1534年《副主教法》〔Suffragan Bishops Act〕及1888年《副主教提名法》〔Suffragans Nomination Act〕。在近代,副主教永久地成為主教的助手。該職位不應與主教助理〔coadjutors〕混同。後者在主教生病期間被任命監督其管轄權和財產,前者無此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