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ike,(1)罷工<br>(2)排除候選陪審員,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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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strike,(1)罷工
(2)排除候選陪審員
中文:(1)罷工
(2)排除候選陪審員
解釋:(1)1英國1971年《勞資關係法》〔Industrial Relation Act〕將之定義為:一群工人為了敦促產業糾紛的解決而實質性地停止工作,不論其是否為糾紛當事人及其停止工作是否違反僱傭合同的條款,也不論其實施該行為是在僱傭過程之中或僱傭結束之後。但1974年《工會與勞資關係法》〔Trade Union and Labour Relations Act〕僅適用該詞而不再下定義。2美國判例中將之定義為:一群工人向僱主提出某些要求遭拒絕後,為強制僱主同意該要求而停止工作。《勞資關係法》〔Labor Management Relation Act〕第501(2)條規定:「罷工」包括由僱員發動的任何罷工或其他實質性停工、因集體勞動合同〔collective-bargaining agreement〕終止而引起的停工、以及實質性怠工或其他實質性的僱傭中斷。
(2)將某一候選陪審員的名字從候選陪審員名單〔jury panel〕上劃掉。
→ striking a j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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