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ict scrutiny test,嚴格審查(標準),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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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strict scrutiny test,嚴格審查(標準)
中文:嚴格審查(標準)
解釋:〈美〉
指法院在審查可疑分類〔suspect classifications〕如種族等是否違反平等法律保護條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以及在正當法律程序分析中對政府行為是否侵犯諸如投票權等公民基本權利時,用以評價政府行為合憲性的標準。「strict scrutiny」一詞由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O.道格拉斯〔William O.Douglas〕於1942年在一起案件中首次使用。儘管先前對該標準多有歧見,但近年來美國最高法院對其表達漸趨一致。該標准要求被訴政府行為必須為實現「緊迫性」〔compelling〕政府利益所必需〔necessary〕,因而它是美國法院已闡明的三層次審查標準中最嚴厲的一項審查標準。一般性(最低)審查〔ordinary (minimum)scrutiny〕適用於政府對人們及其活動的大多數分類基礎,例如,財產(或無財產)等經濟和社會因素。該標準僅要求政府能證明此項分類計劃與「合法」〔legitimate〕政府利益之間有「合理」〔reasonable〕關聯。中度審查〔intermediate level scrutiny〕適用於以性別和無合法身份〔illegitimacy〕為基礎的分類,它要求政府行為必須與「重要」〔important〕政府利益之間有實質性〔substantial〕關聯。與法院假定立法或被訴政府行為合憲、原告負有證明其違憲責任的一般性審查相比,嚴格審查假定立法或被訴政府行為是違憲的,政府負有證明其具有緊迫性利益的責任。法院在確定被訴立法或政府行為的有效性時,必須集中在政府目的之上,而不僅僅是政府行為後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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