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ppage in transitu,中途停運權;中途留置權;停止交貨權;停止運交貨物權,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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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stoppage in transitu,中途停運權;中途留置權;停止交貨權;停止運交貨物權
中文:中途停運權;中途留置權;停止交貨權;停止運交貨物權
解釋:當買方清償不能〔insolvent〕時,已經不再佔有貨物但又未收到貨款的賣方,對在運輸過程中的貨物享有停止交貨的權利,亦即在整個運輸過程中,他都可以收回對貨物的佔有,並可保留貨物一直到價金得到支付或償還時止。御前大臣肯特〔Chancellor Kent〕曾將此權利定義為:在賣方賒銷某物時,若買方或受讓人破產或履行不能〔bankrupt or insolvent〕的,賣方在貨物到達買方實際佔有或買方指定地點之前,即貨物處於承運人或中間人〔middleman〕佔有時,有權利收回對該貨物的佔有。停止交貨權是賣方留置權〔seller's lien〕在衡平法上的擴張,並被普通法法院所承認,它是貨物買賣合同中因買方違約而由賣方享有的物權救濟方法之一。根據英國1893年《貨物買賣法》〔Sale of Goods Act〕,這種權利的行使並非是無限制的。根據該法第47條,賣方與能足以轉讓財產的文件相分離,買方據此文件的效力已將貨物售與其他善意買主〔bona fide purchaser〕,則賣方不能行使停止交貨權。又據該法第45條,一俟運輸〔transitu〕終止,不論是因貨已運抵目的地,或已送交買方代理人,還是因賣方與買方一致同意以承運人為買方代理人而貨已交承運人,賣方的此項權利即告終止。在美國,當賒購的買方清償不能、破產或處於財務困境時,未得到貨款的賣方可對已與其分離而又未到達買方實際佔有的貨物收回佔有。《統一商法典》〔U.C.C.〕第2-705條亦規定了賣方中途停運權或停止交貨權〔seller's stoppage of delivery in transit or otherw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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