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ipendiary magistrate,領薪治安法官,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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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stipendiary magistrate,領薪治安法官
中文:領薪治安法官
解釋:〈英〉
領取薪金的專門治安法官,由女王根據1979年《治安法官法》〔Justices of the Peace Act〕任命。只有具有7年以上執業經驗的事務律師或出庭律師才有資格擔任。除非有御前大臣建議,不被免職。在年滿72歲後方可退休。領薪治安法官在御前大臣指定的委任區〔commission area〕的法院以及指定的日期和時間開庭審理案件。凡需由兩名普通治安法官才可處理的事項,一名領薪法官即可處理。
→ Justices of the Pe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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