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utory instruments,《行政立法性文件集》,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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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statutory instruments,《行政立法性文件集》
中文:《行政立法性文件集》
解釋:〈英〉
其原稱為《法規與法令集》〔Statutory Rules and Orders〕,1946年《行政立法性文件法》〔Statutory Instruments Act〕通過後改用現稱。行政立法性文件為由樞密院、部長以及經授權的其他機關依據法律的授權而制定的法令、條例、規章等次級立法文件的總稱。但它不包括臨時命令、特別程序命令、地方政府制定的細則〔by-laws〕和一些次級委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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