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1868年,御前大臣凱恩斯〔Lord Chancellor Cairns〕根據《制定法修訂法》〔Statute Law Revision Acts〕宣佈將出版一部只包括生效條款的制定法彙編,並任命了一個制定法委員會〔Statute Law Committee〕負責此項工作,這就是《修訂製定法》。其第一版於1870-1878年間出版,共15卷,收錄了1868年以前仍然有效的所有制定法;第二版於1888-1901年間出版,共16卷,收錄了到1886年為止經修訂過的制定法;第三版於1950年出版,共32卷,收錄了到1948年為止經修訂過的制定法。1972年起改稱為《生效制定法》〔Statutes in Fo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