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該法於1285年由愛德華一世發佈,內容分為50章。其中第1章「附條件贈與法」〔De Donis〕規定:受贈人有條件地得到保有地產後無權予以轉讓,但可由其子嗣繼承,若無子嗣則復歸贈與人;第18章規定了扣押執行令狀制度,債權人可以據此獲得債務人的動產、其土地的一半及租金,這種令狀是債務人動產扣押令〔fieri facias〕的一種替代形式;第24章規定,當將來就一個案件發佈一項令狀,而對另一涉及同一法律問題的案件卻沒有發布時,文秘署的官員應製作令狀或者中止該案直至下次議會召開時發佈一個令狀,這就對在特定情況下通過擴大已有的令狀而發展普通法作了一般程序上的規定,文秘署並不認為這授予了其廣泛的權力,作為這部法令的一個結果,法律唯一的重要擴展是基於同樣理由的「進佔令」〔writ of entry in consimili casu〕制度;法令第30章規定了「巡迴初審」〔nisi prius〕制度;第31章規定法官蠟封的書面異議可以對抗法院的裁決等。 → Statute de Donis; writ of en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