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ute of frauds,(1)〔S- of F-〕《防止欺詐法》<br>(2)防止欺詐法,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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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statute of frauds,(1)〔S- of F-〕《防止欺詐法》
(2)防止欺詐法
中文:(1)〔S- of F-〕《防止欺詐法》
(2)防止欺詐法
解釋:(1)指英國1677年所通過的一部制定法。該法由諾丁漢勳爵〔Lord Nottingham〕制定,於1677年由英國議會通過,其全稱為《防止欺詐與偽證法》〔Act for the Prevention of Frauds and Perjuries〕。立法宗旨是在證據法不發達的時代,當事人又無法提供適格證人的情況下,減少合同欺詐。它規定有關地產權益轉讓、不動產遺囑、信託聲明或轉讓、某些特定種類的合同均需採用書面形式。此法一經實施,其起草內容及立法原則即受到廣泛的批評,並有大量的判例法對之進行解釋。該法的大部分條文已被此後的立法所廢止或替代。
(2)美國繼受英國《防止欺詐法》而形成的法律。幾乎各州都採用了這部法律,並作了適當的修改。其最主要特徵是規定對某類合同或約定不能起訴,除非存在一份由當事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的書面記錄或備忘錄〔note or memorandum〕。這些合同包括:價金為500美元或500美元以上的貨物銷售合同、土地買賣合同、根據合同條款1年內不能履行完成的合同、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合同等。又如,美國《統一商法典》〔U.C.C.〕第2-201條規定:價金為500美元或500美元以上的貨物銷售合同,除非具有某種足以表明當事人之間已訂立銷售合同的書面文件,並由被要求履行合同的當事人、經其授權的代理人或經紀人簽字,否則,不得以訴訟或抗辯強制履行。該法之目的在於杜絕大量的欺詐或偽證行為,故其全稱為「防止欺詐與偽證法」〔statute of frauds and perjuries〕。但正如英國塞爾伯恩勳爵〔Lord Selborne〕所言,防止欺詐法是「防禦武器,而非進攻武器」〔weapon of defence, not of offence〕,「如果簽字的書面文件違背誠信原則或當事人的真實意圖,那麼,並不能因其簽字而成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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