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在英美法中,專指由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表現為正式的法律文件,其制定機關不一定為議會或國會,例如在美國,聯邦、州、市或縣的立法機關均可制定。該詞在使用時專指以立法的形式創設的法律,故與由法院判決所形成的判例法相對。 → code (2)公司或法人的設立人所創設的永久性規則。 (3)關於機構設置及其權限範圍的國際性文件,如《國際法院規約》〔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4)(古) → common law; statute merchant; statutes staple and statutes merch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