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re decisis,因循前例;遵循先例,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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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stare decisis,因循前例;遵循先例
中文:因循前例;遵循先例
解釋:原文為拉丁動詞短語,意為遵照執行已決之事項〔to stand by things decided〕,其完整形式為「stare decisis et non quieta movere」〔to stand by things decided and not disturb settled points〕。在英文中用作名詞短語,在美語中,甚至還漸漸作為形容詞短語普遍使用。這一用語能與「前例拘束(力)原則」〔doctrine of the binding(force of)precedent〕交替使用。該用語的含義是指:較高級的法院在處理某一類事實確立一項法律原則後,在以後該法院或其同級、下級法院在處理案件中同類事實時應遵循該已確立的法律原則。「因循前例」的原則被看作是英美普通法制度的核心,其理論基礎或者說其存在的正當理由在於承認人的知識不完備,法官們可以吸納前輩法官們的智慧,並使得同案中法律的適用達到前後一致,滿足了人們對於形式公正的要求,保證法律的確定性和可靠性,使得法律變得可預測。它減少了司法中的個人因素,從而使法律看起來更客觀,並因此將法官們的自由裁量權實際上大為縮小。「因循前例」原則是判例法發展的基礎,在該原則下,事實問題〔matter of fact〕得以向法律問題〔matter of law〕轉化並帶動法律的成長和豐富。運用(適用)「因循前例」原則,有賴於判例報道〔law reporting〕制度的發展和成熟,其運用還建立於法院的等級結構之上〔hierarchy of the courts〕。具體說來,一個前例中有拘束力的並非其全部判決,而是「判決理由」〔ratio decidendi〕部分,法官的附言(隨附意見)〔obiter dicta〕以及異議法官的意見〔dissenting judgments〕等其他內容只具備勸說力而沒有拘束力。後來的法院依級別不同對待前例有一套復雜的司法技術,某一前例的權威性和價值取決於後來的法官是否決,還是適用、遵循、區分〔distinguishing〕、解釋它,以及法官的意見(特別是判決理由部分)是否一致,持異議法官的數量及其意見的權威性(份量),法官的聲望,隨後的司法界、律師界、學術界等的評論意見,判例報道的質量(可靠性)等因素。在英格蘭,在1966年之前,英格蘭各級法院(包括上議院)都嚴格堅守「因循前例」原則,1966年之後,上議院對這一原則稍微放鬆。在美國,儘管聯邦和各州法院都適用「因循前例」原則,但美國的法院,特別是最高法院較為靈活,它可以拒絕遵循或者廢止其前例。在一般情況下,現在英美法等各國法院大致遵循適用以下原則:法院嚴格「因循前例」進行審理,但如果遵循前例顯而易見導致司法不公正,或者出於公共政策的需要,法院可宣佈其無效而不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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