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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standing committee,常設委員會
中文:常設委員會
解釋:1在美國,指負責某一具體領域立法的常設性法律委員會〔legislative committee〕。其通常是負責審議基本的立法政策問題,舉行立法聽證會,淘汰不必要的議案及籌劃利於議案通過的措施。2〔S- C-〕在英國下議院,除非另有規定,財政法案以外的公法案應經常設委員會審議。常設委員會的數目無限制,最多時在下議院有9個常設委員會。常設委員會的成員由遴選委員會〔Committee of Selection〕決定。各委員會中各政黨所佔名額按各政黨在下議院中總體的力量對比來分配。各常設委員會的成員人數少則20人,多至50人,平均為45人。主席由下議院議長從主席候選人名單中任命,他可以決定將修正案付諸討論,決定是否接受一項終止對某議案進行辯論的動議並將其付諸表決。每個常設委員會的職能是逐條討論提交給它的法案,對所提議的修正案進行辯論並最後向下議院匯報。它必須遵守下議院的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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