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拉〉 指中世紀歐洲有關市鎮及其市民的較為重要的法律和法規的彙編。在實踐中,每一個重要市鎮都有權利制訂其自己的法律,這些法可能涉及特許狀、特權的授予,管理機構的體制,有關獲得和喪失自治市市民權利的法規,有關集市和市場的規定,對建築的限制性規定,甚至還包括如財產轉讓這樣的一般性事件的規定。早期的這類市鎮法彙編通常是不成系統的法律集,到16世紀時許多彙編成卷,並定期予以增補修改。早期的市鎮法彙編包括:聚特芬〔Zutphen,1190〕、米德爾堡〔Middelburg,1217〕、代爾夫特〔Delft,1246〕、萊頓〔Leiden,1266〕和鹿特丹〔Rotterdam,1299〕的法規彙編。15世紀早期一部以其質量而著名的市鎮法彙編是由布裡爾鎮公所秘書長簡·馬西森〔Jan Matthijsen〕編纂的《布裡爾鎮法律集編》〔Rechtboek van Briel〕。許多新設立的市鎮都借用較老市鎮的習慣法,並根據其本地的需要予以修訂,這樣便形成了市鎮法律體系,不少城鎮也借鑒於萊頓。當子城鎮產生了一個新的或困難的法律爭議問題時,便可派代表去母城鎮的法院聽取意見。但是,當地區性的上訴法院建立起來之後,這種慣例就消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