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cial defence,特別答辯;特別辯護,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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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special defence,特別答辯;特別辯護
中文:特別答辯;特別辯護
解釋:〈英〉
在以前郡法院的訴訟中,如果被告人所要提出的答辯理由是以下幾種之一時:債務抵銷〔set-off〕、反請求〔counterclaim〕、未成年〔infancy〕、妻子的地位〔coverture〕、訴訟時傚法〔statute of limitations〕、破產〔bankruptcy〕、衡平法上的答辯〔equitable defence〕、1677年《防止欺詐法》〔Statute of Frauds〕第4條,他必須通知原告,否則在以後的訴訟中不允許他再提出。自1936年之後,特別答辯已不復存在,被告人在所有的情況下都應將其答辯理由告知原告,但是他也可以不提供答辯理由而在出庭時進行答辯,不過法院可能會要其支付由此而產生的費用。在蘇格蘭的刑事訴訟中,這種特別的辯護理由包括不在犯罪現場〔alibi〕、被捲入犯罪〔incrimination〕、自衛〔self-defence〕或犯罪時精神錯亂〔insanity at the time of the crime〕。如果被告人要使用上述理由之一,就必須在庭審之前特別告知國王,否則將不許提出支持該理由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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