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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speaker,(1)發言人;演講者
(2)議長
中文:(1)發言人;演講者
(2)議長
解釋:(2)是某一立法機關主席的正式稱謂,但在英國往往特指下議院的議長,在美國則特指眾議院的議長以及某些州立法機關一院或兩院的主席。議長職位發源於英格蘭,其歷史可溯至14世紀。英國下議院選擇其成員中的一員向國王陳述不滿,由於這名議員代表集體講話,因此漸稱議長,議長慣例由此產生。英國下議院的議長是最具聲望和權威的一個職位。他在每屆議會開始時由下議院議員從他們中間選舉產生。一旦被推選到議長職位,議長就立即脫離其黨派,並且被要求完全不帶任何偏見。議長可連選連任,不過在大選中謀求連任的議長並不進行政治競選。下議院議長是下議院的正式代言人,代表下議院會見國賓,主持下議院全院大會,並負責領導下議院管理工作。為保持中立,他不參與投票,但在票數相等時由議長投決定性一票。英國上議院議長由大法官〔Lord Chancellor〕兼任,與下議院議長不同,其職位多具象徵性,雖為全院大會主持人,但對議事過程中的疑難問題和爭端卻沒有裁斷權,對議事秩序沒有維持權,而都由出席的貴族集體裁斷。美國眾議院議長由眾議院多數黨黨團會議在新國會召開前夕從本黨議員中提名,經眾議院選舉產生。他與參議院主席〔President of the Senate〕的地位有很大不同,是眾議院的領袖,享有如下權力:議員發言同意權;任命特別委員會和協商委員會的成員;把議案交委員會審議;對提出的程序問題和應否審議某項議案的動議作出裁決;在議院表決時,如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投決定性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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