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指為各國所接受的外層空間的法律,並對各國及其國民在地球大氣層以外與天體相關的外層空間內從事的活動具有拘束力的法律原則。自1957年蘇聯發射第一顆人造衛星以來,外空法已逐漸發展成為具有實際意義的國際法新領域。1958年,該問題被提交到聯合國,並建立了特別委員會。1959年,該委員會改建為永久性機構,即「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Committee on the Peaceful Uses of Outer Space〕。該委員會認為,國際法適用於外層空間和天體,外層空間和天體供任何國家按照國際法自由地探測和利用,但不得將其據為己有。1963年,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的法律原則的宣言》〔Declaration of Legal Principles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in the Exploration and Use of Outer Space〕。1966年簽訂了《外層空間條約》〔Outer Space Treaty〕。該條約宣稱:外層空間可自由探測;外層空間和天體不得被佔有;不得在外層空間設置軍事裝置;各國對其自身及其國民在外層空間的活動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