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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sources of law,法律的淵源
中文:法律的淵源
解釋:這一術語在不同地方使用含義不同。1法律的歷史淵源。它指歷史上發生的引發法律原則及規則之產生的行為和事件,在英國和西歐法律制度中,這些淵源一般包括羅馬法、教會法、封建主義的原則、封建習慣、商事法、西歐通行的海商法等。它們也包括特定國家的特定行為與事件,例如在英格蘭,中世紀產生《大憲章》〔Magna Carta〕的國王與貴族的鬥爭,17世紀國會與國王的鬥爭,促成1906年《行業爭議法》〔Trades Disputes Act〕的勞資糾紛等,這些都可作為英格蘭法的歷史淵源。2法律的理論或哲學淵源。即影響了法律、促成了立法或導致變革的理論上的或哲學上的原則,如衡平法受自然法理論,19世紀英格蘭法律改革受功利主義的影響等。3法律的正式淵源或形式淵源。這是指基於某一機關被認可的權威而使它所制定頒布的那些規則具有了法律的效力,在這個意義上英格蘭法的形式淵源包括:國會的立法;被授予立法權的機關所制定的法律;上級法院在判決理由中包含的法律原則;權威法學論著中體現的原則;習慣;基於公平、正義、道德、理性所產生的司法觀念等。4法律的文獻淵源。這裡主要指法律文件記錄及法律著作文獻,前者包括制定法彙集、判例報道集,後者包括法律家的權威性著作,如布萊克斯通爵士的《英格蘭法釋評》〔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等。5法律的文化淵源。如百科全書、專著、教科書、參考書籍,但它們所作的說明並無法律上的效力,法官並無必須採用它們的義務。每一項法律原則和規則都在上述前四種含義中有其淵源。對於法學研究來說,第一、第二種淵源很能引人入勝;但對於法律實踐來說,則第三、第四種淵源最為重要,被主張的法律原則只有出自於法律的形式淵源且能在文獻淵源中找到才有法律效力;第五種淵源則有助於某一法律問題的系統化和對法律發展的評估和批評。法律史上法律淵源經歷了一個長期的發展,先是習俗、慣例,然後又是立法機關的立法,直到今天又擴展到國際條約等。一國究竟以何種淵源作為該國的法律淵源,可於憲法中加以規定或在主要法典中或最高法院判決中規定。在英國的淵源順序是歐共體立法、歐洲法院判例、英國議會法案、成文法規、判例、習慣、權威著作,此外亦有道德原則與社會準則。在美國其順序為憲法、條約、聯邦法、聯邦行政條令、州憲法、州成文法、州行政法規、程序法、判例、慣例、著作、道義、公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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