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icitors Disciplinary Tribunal,事務律師懲戒法庭,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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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Solicitors Disciplinary Tribunal,事務律師懲戒法庭
中文:事務律師懲戒法庭
解釋:〈英〉
其前身為依據1957年《事務律師法》〔Solicitors Act〕成立的懲戒委員會〔disciplinary committee〕。法庭由有10年以上執業經驗的事務律師和掌卷法官〔Master of the Rolls〕指定的非律師人員組成,受理依1974年《事務律師法》提出的申請和投訴。法庭有權暫時停止事務律師執業,對其處以不超過750英鎊的罰款,頒發支付令,取消執業律師資格,受理已被取消執業資格者恢復其律師資格的申請等。法庭作出的裁決要提交事務律師協會〔Law Society〕備案,以備公開審查。法庭的裁決可視為高等法院的裁決予以強制執行。對法庭作出的拒絕恢復律師資格等裁決的上訴由掌卷法官受理,其他上訴由高等法院受理。掌卷法官和高等法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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