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元照英美法詞典 (法律字典)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法律人勝利組合】在台灣考律師,通過大陸法考、碩博士班,縱橫兩岸贏先機~ 詞條:Solicitor General,(1)副總檢察長;司法部副部長(2)副總檢察長中文:(1)副總檢察長;司法部副部長(2)副總檢察長解釋:(1)〈美〉司法部中地位僅低於總檢察長或司法部長〔Attorney General〕的法律官員,由總統經參議院提議並同意後任命。其主要職責是在涉及美國國家利益的案件中代表聯邦政府出庭(尤其是在聯邦最高法院),決定聯邦政府對哪些案件應提出上訴,監督最高法院辦理涉及聯邦政府的事項等。(2)〈英〉在英格蘭,國王律師〔King's Solicitor〕的職位始於1460年,從1515年起使用現在的名稱。其源起與衡平法院有密切的聯繫。現在副總檢察長為地位僅次於總檢察長〔Attorney-General〕的政府法律官員,除法律職責外,兼具政治職責,他一般總是下議院的議員。其任務主要是為內閣和各部部長提供法律咨詢,將法律議案提交議會審議和通過。自1895年以後,他便不能再以私人名義執業。總檢察長職位空缺時,通常但並不總是由其繼任。在其離職後,經常會被任命為法官。在蘇格蘭,國王律師〔King's Solicitor〕首次出現於17世紀,自18世紀初期起該職位便一直延續下來。在17和18世紀時,通常有兩名副總檢察長共同履行職責,但後來經常總是只有一名。其在政府中為較低級別成員,隨政府的更替而離職。現在,他為總檢察長〔Lord Advocate〕的副職和首席助理,履行總檢察長的全部職責,尤其是在有關財稅〔Exchequer〕的案件中代表政府出庭,但他不能依職權〔jure officii〕提出控訴,除非總檢察長已去世或離任。按慣例,在法庭上他有權坐在圍欄以內法官席的左側。在總檢察長職位空缺時經常由其繼任。 學員專區 訂閱電子報 學員專區 {{ 'Loading...' }} {{ link.name }}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114全新雲端方案 最受好評司律函授課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高分上榜就選這套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114全新雲端方案 最受好評司律函授課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高分上榜就選這套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