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icitor General,(1)副總檢察長;司法部副部長<br>(2)副總檢察長,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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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Solicitor General,(1)副總檢察長;司法部副部長
(2)副總檢察長
中文:(1)副總檢察長;司法部副部長
(2)副總檢察長
解釋:(1)〈美〉
司法部中地位僅低於總檢察長或司法部長〔Attorney General〕的法律官員,由總統經參議院提議並同意後任命。其主要職責是在涉及美國國家利益的案件中代表聯邦政府出庭(尤其是在聯邦最高法院),決定聯邦政府對哪些案件應提出上訴,監督最高法院辦理涉及聯邦政府的事項等。
(2)〈英〉
在英格蘭,國王律師〔King's Solicitor〕的職位始於1460年,從1515年起使用現在的名稱。其源起與衡平法院有密切的聯繫。現在副總檢察長為地位僅次於總檢察長〔Attorney-General〕的政府法律官員,除法律職責外,兼具政治職責,他一般總是下議院的議員。其任務主要是為內閣和各部部長提供法律咨詢,將法律議案提交議會審議和通過。自1895年以後,他便不能再以私人名義執業。總檢察長職位空缺時,通常但並不總是由其繼任。在其離職後,經常會被任命為法官。在蘇格蘭,國王律師〔King's Solicitor〕首次出現於17世紀,自18世紀初期起該職位便一直延續下來。在17和18世紀時,通常有兩名副總檢察長共同履行職責,但後來經常總是只有一名。其在政府中為較低級別成員,隨政府的更替而離職。現在,他為總檢察長〔Lord Advocate〕的副職和首席助理,履行總檢察長的全部職責,尤其是在有關財稅〔Exchequer〕的案件中代表政府出庭,但他不能依職權〔jure officii〕提出控訴,除非總檢察長已去世或離任。按慣例,在法庭上他有權坐在圍欄以內法官席的左側。在總檢察長職位空缺時經常由其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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