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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社會學法學
中文:社會學法學
解釋:在法律研究中更注重法的作用而不是其形式或內容的法學學派的總稱。西方法學家一般認為該學派具有如下一個或兩個特徵:1以社會學觀點和方法研究法,認為法是一種社會現象,強調法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和效果以及各種因素對法的影響;2認為法和法學不應像19世紀那樣僅強調個人權利和自由,而應強調社會利益和「法的社會化」。社會法學起初受物理學影響而帶有機械性,後受達爾文生物進化論影響,隨之而來的是它的心理學階段,直到最後又發展到綜合階段。孟德斯鳩〔Montesquieu〕可以看作是該學派的先驅,他探索了社會環境對法律所產生的影響;然後是耶林〔Jhering〕邁出了開創性的步伐,他的《法律:作為達到目的的手段》〔Law as a Means to an End〕一書發展了分析實證主義並將之與功利主義者的觀點聯繫起來,認為法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利益,由此在德國產生了利益法學一派。在美國,社會法學的拓荒者是霍姆斯〔O.W.Holmes〕大法官,隨後有卡多佐〔Cardozo〕和龐德〔Pound〕等人。龐德認為社會法學要研究下列內容:法律制度、規則及理論的社會功效;立法準備;使法律規則在實踐中生效的途徑;司法途徑;法律社會史;法律規則個別適用的重要性;正義的實施;使為實現法律秩序的努力更有效。他們將重點放在了對個人利益、社會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保護上,但該學派並不注重解決諸如如何衡量不同個別利益等問題。社會法學的一個分支是現實主義法學,代表人物主要是美國的格雷〔Gray〕、霍姆斯、弗蘭克〔Frank〕和盧埃林〔Llewellyn〕等人,他們主要將法律視作是法庭將要或實際上在特定案件中的所作所為。社會法學支系龐雜,但仍有一些共同因素,如法律概念的寬泛性——包括法律制度和法律的實施,注重對法律運作的觀察等。社會法學與法律社會學不同,後者是一門實踐性學科,主要研究法律在特殊背景下的運作。
→ sociology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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