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法〉 在法國法中,指一部分合夥人只是將錢投入該組織,而對超過其所投入部分的虧損不承擔責任,也無權參與該組織經營的一種合夥。它相當於英國法中的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它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兩合公司,其股東類似於隱名合伙人;另一種是股份兩合公司〔societe en commandite par actions〕,其股東類似於股票持有人,而非合夥人。在美國路易斯安那州,它是指一種契約式合夥,其合同約定,一人或一合夥組織向他人或其他合夥組織提供一定數額的資金或實物,交由該以自己名義出資的個人或組織使用,並根據合同約定比例分享利潤和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虧損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