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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slavery,奴隸制;蓄奴制
中文:奴隸制;蓄奴制
解釋:是指一種強制他人勞動並限制其行動自由的制度。奴隸制度與農奴制〔serfdom〕、苦役工制〔corvee labour;statute labor〕、包身工制〔contract labour〕及契約僱傭制相區別。奴隸制在自給自足的農耕社會較為普遍。奴隸的來源主要為戰俘、綁架、刑罰以及生而為奴隸、債務、販賣等。在古希臘與古羅馬都建立了奴隸制,古希臘的奴隸無法律上的人格,可被當作財產處分。奴隸也可獲釋得到自由,但無市民身份,仍依賴其主人。在羅馬,奴隸起初亦無法律權利,只是物,但最終獲得法律上的人格,並可以從主人處獲得財產。奴隸制在公元前2世紀及公元前1世紀在羅馬達到頂峰。英國在1772年後禁止蓄奴,在1807年則禁止向英國的殖民地販賣奴隸,在1833年全面廢止所有殖民地的奴隸制。美國的奴隸制始於1619年的弗吉尼亞,隨著南方棉花、煙草和蔗糖等種植園經濟的發展,奴隸制在這些地區普遍採用。傑斐遜曾在草擬的《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中譴責奴隸貿易,但未獲通過。北部各州在1787年廢除了蓄奴州。1861年南方蓄奴各州從聯邦中分離,1863年林肯總統宣佈叛亂地區的黑奴獲得解放,1865年聯邦憲法第十三條修正案正式廢止了奴隸制。在現代,《聯合國人權宣言》〔U.N.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及《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都反對奴隸制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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