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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slander,口頭誹謗
中文:口頭誹謗
解釋:指以言詞或其他非永久性形式針對他人所作的虛假或詆毀性陳述,它可以作為訴因而被要求損害賠償。在英國法中,自17世紀開始即把誹謗〔defamation〕分為兩種,即口頭誹謗與書面誹謗〔libel〕(包括以廣播〔by broadcasting〕形式進行誹謗)。儘管兩者在一般人看來屬於同義語,並且在許多方面都受相同原則的調整,但它們之間還是存在如下重大區別:第一,書面誹謗不僅僅是一種可以被起訴的侵權行為,而且也可以構成犯罪,口頭誹謗則只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第二,書面誹謗在所有案件中均可因該行為本身〔per se〕而被起訴,而口頭誹謗則只在特定的案件中才可因行為本身而被起訴,在其他案件中須由原告證明存在實際損害方可起訴。但這兩者的區別也受到了嚴厲的批評,認為這將導致嚴重不公。關於口頭誹謗的構成,英國法律將之區分為兩種情況:1誹謗原告犯有作為首犯應受監禁處罰的犯罪,或者誣稱其患有應與社會隔離的傳染病,或者對其職位、職業、稱呼、商業或業務進行詆毀;或者以不貞或通姦誹謗婦女。上述行為屬於以行為本身即可受到起訴的口頭誹謗〔slander actionable per se〕。2除此以外的誹謗行為,如果因此導致原告受有特定的實際損害的,則屬於因實際損害而受到起訴的口頭誹謗〔slander actionable by reason of special damage〕。美國法亦將口頭誹謗分為兩種:因行為本身而構成的口頭誹謗〔slander per se〕與因存在實際損害而構成的口頭誹謗〔slander per quod〕。美國《侵權法第二次重述》〔Restatement, Second, Torts〕認為口頭誹謗的實質要件包括:1涉及他人的虛假或詆毀性陳述;2不享有豁免特權而向第三方進行傳播;3公開方具有過失以上的過錯;4存在無須造成損害即可起訴的訴因或存在因此造成的實際損害。
→ defamation; lib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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