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xteenth Amendment,美國憲法第十六條修正案,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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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Sixteenth Amendment,美國憲法第十六條修正案
中文:美國憲法第十六條修正案
解釋:〈美〉
該修正案由國會於1909年7月12日通過,1913年2月3日獲得批准。該修正案授權聯邦政府可以徵收所得稅,它規定「國會有課徵所得稅之權,不必問其所得的來源,其收入不必分配於各州,也不必根據戶口調查或統計,以定其稅額。」儘管先前最高法院在南北戰爭〔Civil War〕期間曾贊同征所得稅,但在1894年國會制定對4 000元以上收入的人規定所得稅法律後的次年,美國最高法院在波洛克訴農民借貸信託公司案〔Pollock v. Farmer's Loan and Trust Company〕中,卻認定這種稅屬於直接稅〔direct tax〕,只能依人口調查或統計比例分攤於各州而徵收,故宣佈該法違憲。波洛克裁決迅速引發了推翻它的努力,最終導致了第十六條修正案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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