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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shire,郡
中文:郡
解釋:〈英〉
源於撒克遜人,約從7世紀即開始存在。每個郡分為幾個百戶區〔hundreds〕,方伯〔ealdorman〕負責郡的行政管理,掌管指揮民兵,並且主持司法,負責執行郡的法律。在丹麥王統治下,方伯被稱為「earl」(郡主)。方伯的副手是「reeve」,後來演變成「shire reeve」或「sheriff」(郡長),並負責掌管行政與司法事務,而郡主只掌管軍事。郡民眾大會〔shire moot〕既是郡法庭,同時又是全郡人民的大會。它由郡長召集,每年集會兩次,方伯、主教及其它官員、所有的領主、郡司法行政官員代表、每個市鎮的四名男子及教區牧師出席並組成法庭。郡法庭除對有關國家的高級官員和大鄉紳〔thegn〕的案件無管轄權外,對其他所有案件都擁有管轄權。不過,只有當百戶區法庭已聽審過並被拒絕的案件才能由郡法庭審理,並且只有在郡法庭未能公正審理的案件方可上訴至國王處。自諾曼國王引進巡迴司法後,郡法庭的重要性大為降低,但一直仍行使廣泛的民事管轄權並作為全郡自由民的民眾大會保留存在。直到1972年地方行政改革,「shire」的含義與「county」等同,主要指地方鄉村行政區,而自1972年後,「shire」僅為地理名詞。
→ coun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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