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riff court,郡長法院,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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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sheriff court,郡長法院
中文:郡長法院
解釋:〈蘇格蘭〉
自12世紀以來便一直存在並不斷發展的下級法院,對應於英格蘭的郡法院〔county court〕。郡長法院在蘇格蘭境內每一行政司法管轄區〔sheriffdom〕內所有的大城鎮都定期開庭,享有廣泛的民、刑事管轄權。其民事管轄權無財產數額方面的限制,並可受理各類案件,主要例外是與身份有關的案件。審理通常由一名郡長獨立進行,有時也由七人陪審團陪審。出庭律師〔advocate〕和事務律師都有權在該法院出庭。小額財產請求由簡易法庭〔summary court〕按簡易程序處理。對其裁決不服可先上訴至首席郡長〔sheriff-principal〕,再上訴至蘇格蘭最高民事法院〔Court of Session〕,也可不經首席郡長直接上訴至最高民事法院。其刑事管轄權包括所有普通法與制定法上的刑事犯罪案件,對其審理或適用簡易程序,或由15人陪審團進行,後者享有更大的量刑權。在刑事訴訟中,首席郡長和郡長的權限是同等的,對其裁決不服應向蘇格蘭高等刑事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iary〕上訴。對犯罪的指控在實踐中則全部是由地方檢察官〔procurator-fiscal〕及其助手代表公眾的利益來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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