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riff,(1)郡長<br>(2)郡長<br>(3) (縣)行政司法官,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高點法律網
詞條:sheriff,(1)郡長
(2)郡長
(3) (縣)行政司法官
中文:(1)郡長
(2)郡長
(3) (縣)行政司法官
解釋:(1)〈英〉
這一官職在諾曼人征服英格蘭之前即已存在。他是王室官員,是國王在各郡的代表。征服者威廉入主英格蘭後,郡長成為各郡的首席官員,並主持郡法院,裁斷民事及刑事案件,執行各種令狀,在郡內徵募兵士。自12世紀中期以來,隨著王室法院的發展,巡迴審理、治安法官等興起,郡長的司法管轄權受到限制,權力及職能都較以前為小。自都鐸王朝後,該職位主要變成儀式性質。在英格蘭,現今各郡每年需指派一名郡長。事實上,得到指派的人士一般需家底殷實。現在郡長的職責主要有:1負責該郡的議會選舉;2執達高等法院及刑事法院判決(令狀);3收繳應充公的保證金。但其職責一般由副郡長〔under-sheriff〕來履行。
(2)〈蘇格蘭〉
蘇格蘭在盎格魯-諾曼人影響下,自12世紀引入郡長制。郡長成為王室統治的工具,起初郡長一般由貴族擔任,而也正是郡長又進一步削弱了貴族的權力。之後,郡長職位逐漸變成世襲性質,中央政府則常常無力控制郡長。自13世紀,郡長指派委任代表,這樣郡長漸漸變得有名無實。委任代表們主持各主要法庭,他們逐漸被叫做「sheriff」。在1970年,郡長又正式重新命名為「sheriff-principal」。在現代,郡長官職是一個地位尊顯的職位。它有許多行政職能,並監督郡內的司法事務,且為主要地方法院的法官。
(3)〈美〉
行政司法官一般為民選官員,握有實權,可以任命行政司法官助理。行政司法官及其助理均有權在刑事案件中行使警察權,以及送達傳票、執行判決,出售及扣留法院判決應出售及扣留的物品的職責。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114全新雲端方案
最受好評司律函授課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高分上榜就選這套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