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ssions of the peace,治安法官法庭,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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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sessions of the peace,治安法官法庭
中文:治安法官法庭
解釋:〈英〉
指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治安法官為行使其司法權而舉行的開庭。它包括以下幾種:1小法庭〔petty sessions〕,由本郡或小法庭區內兩名或兩名以上治安法官組成,可行使簡易審判權,現在通常稱為治安法官法庭〔magistrates' court〕;2特別庭〔special sessions〕,由兩名或兩名以上治安法官組成,在特別情況下為行使其某一部分權力而開庭,尤指為授予或更換銷售應稅酒的許可證而開庭;3一般庭或季審庭〔general or quarter sessions〕,由兩名或兩名以上治安法官組成,審理公訴罪及受理來自小法庭和特別庭的上訴案件,每季度開庭一次;4自治市季審庭〔borough quarter sessions〕,由一名記錄法官〔recorder〕獨任審理。其中,季審庭已於1971年被廢除,而代之以刑事法院〔Crown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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