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rvitude,(1)地役;役權;地役權<br>(2)國際地役<br>(3)奴隸或農奴的地位<br>(4)學徒身份<br>(5)奴役(狀態),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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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servitude,(1)地役;役權;地役權
(2)國際地役
(3)奴隸或農奴的地位
(4)學徒身份
(5)奴役(狀態)
中文:(1)地役;役權;地役權
(2)國際地役
(3)奴隸或農奴的地位
(4)學徒身份
(5)奴役(狀態)
解釋:(1)(大陸法)
為他人的便利和利益而在某一財產上設立的負擔,對他人而言,則是一種無體財產權。它來源於羅馬法的役權〔servitus〕,相當於普通法中的地役權〔easement〕,兩者的區別在於:servitude重在指財產負擔關係或設立負擔的財產,easement則指便利、利益或獲得便利、利益的財產。役權可分為兩大類:人役權和地役權。人役權〔personal servitude〕是指為特定人的利益所設立並至該人死亡時終止的役權,又可分為三種——用益權〔usufruct〕、使用權〔use〕和居住權〔habitation〕。地役權〔real servitude〕也寫作「predial servitude」或「landed servitude」,是指為某一土地的便利和利益而設立的役權,其期限與土地相始終,不因該土地所有人的死亡或變更而受影響。在羅馬法上,地役權又可分為田野地役〔rural servitude〕與城市地役〔urban servitude〕。田野地役是為土地耕作便利而設立的地役權,例如在供役地上通行的權利,或者取水、採掘砂土、伐木料的權利;城市地役是為某一土地上的建築物的便利而設立的地役權,例如支撐、瞭望、陰溝排污等權利(值得注意的是,城市地役所指的建築物並不限於城市中的建築物)。役權還可以分為積極役權和消極役權。積極役權〔positive servitude〕是指供役地的所有人有義務允許或容忍他人在自己的財產上實施某種行為;消極役權〔negative servitude〕則只是禁止供役地所有人對自己財產進行某些方式的使用,而該使用方式將損害需役地人的便利或利益。
→ easement
(2)→ international servitude
(4)〈英〉
據此而有權自由進入自治城市〔borough〕或城市公會〔city companies〕。
(5)→ Thirteenth Amendment; involuntary servit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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