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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service,(1)服務;公務
(2)家務;配偶者權
(3)役務(4)送達
(5)地役權
(6)教役
中文:(1)服務;公務
(2)家務;配偶者權
(3)役務(4)送達
(5)地役權
(6)教役
解釋:(1)(合同法)
指一方對另一方提供的勞務或義務,並且其意志須受制於後者的指揮與控制。該詞也用於指受雇於政府機關而從事的公務員工作。
(2)(家事法)
妻子在正常情況下對丈夫所提供的扶助、關懷、陪伴,因妻子受傷害而不能提供家務的,則丈夫可對侵權人起訴以求救濟。
→ consortium
(3)(封建法)
封臣向領主支付的保有土地的對價。
(4)(程序法)
(5)(羅馬法)
→ servitude
(6)〈英〉
教會的土地保有方式,分為限定教役保有〔tenure by divine service〕和自由教役保有〔frankalmo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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