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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serjeant-at-law,高級律師
中文:高級律師
解釋:早期英格蘭律師界的最高階層。在中世紀,高級律師是司法界的領導者,由開展在法官面前進行辯護之業務的人發展而來。17世紀時其地位受到了皇家大律師〔King's Counsel〕的衝擊,後者取得了優先權。高級律師的頭銜可能由諾曼人引入,當時他們並非現代意義上的律師,而只是王室負責法律事務方面的臣僚,可以擔任從封臣法庭的主持者〔steward of court baron〕到莊園領主等職務,還可以出任法庭的裁判者〔suitors in courts〕。高級律師由民訴法庭首席法官推薦,御前大臣提名,國王任命,並通過蓋有國璽〔Great Seal〕的召見令〔writ of summons〕正式授予。他們著特殊服飾,在接受任命時要舉行特殊儀式。高級律師比初級出庭律師〔junior barrister〕有優先權,但只有持優先權狀〔patents of precedence〕者才能比皇家大律師更有優先權。國王可因某種需要而任命特殊種類的高級律師。高級律師有自己獨立的組織,即高級律師公會〔Serjeants' Inn〕,1845年以前他們壟斷了民訴法庭的出庭業務,並有在該法庭之外的其它法庭的受審豁免權。從中世紀到19世紀末,王座法庭、民訴法庭及財稅法庭的法官都從高級律師中任命,如有必要,某人可能在提升為法官之前被任命為高級律師,故此法官與高級律師之間彼此被稱為「兄弟」。1877年,高級律師階層被解散,但這種榮譽卻從未被正式取消。1922年前,愛爾蘭也有類似職業階層。最後,「Common Serjeant」是指倫敦市〔City of London〕的司法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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