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美刑事訴訟中在被告人被定罪後的一個重要階段,任務在於確定對被告人應判處何種刑罰。在英國,量刑完全是法官的事,不能由陪審團決定,檢察官亦無權要求或建議法官判處何種刑罰。在美國,量刑通常由承審法官進行,但在某些司法區,也可以由陪審團或量刑委員會來進行。根據《聯邦刑事訴訟規則》〔Fed. R. Crim. P.〕,對被告人確定刑罰應當無不合理的遲延,且在科處刑罰前,法官應當聽取辯護律師和檢察官的意見,並應親自徵詢被告人是否要陳述意見及提供可使其受到減輕處罰的情況。但不論在英、美,法官在量刑時都要考慮到犯罪的性質、情節、被告人的個性品格、有無犯罪記錄及適用刑罰的必要性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