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ate of the Inns of Court and the Bar,出庭律師公會與出庭律師理事會評議會,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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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Senate of the Inns of Court and the Bar,出庭律師公會與出庭律師理事會評議會
中文:出庭律師公會與出庭律師理事會評議會
解釋:〈英〉
出庭律師公會評議會〔Senate of the Four Inns of Court〕作為一個單獨機構成立於1966年,代表出庭四大律師公會的整體利益行事。1974年該評議會與出庭律師總理事會〔General Council of the Bar〕一起被出庭律師公會與出庭律師理事會評議會所取代,在具有共同利益及可採取共同政策的事務上代表出庭律師公會與出庭律師理事會的整體利益行事。評議會由當然成員〔ex officio members〕、出庭律師公會的主管委員〔benchers〕選出的代表、出庭律師公會的普通成員〔hall members〕選出的代表、出庭律師理事會選出的代表及評議會任命的某些成員組成。評議會通過各種常設委員會進行活動,如執行委員會、財務委員會、法律改革委員會等。在該評議會內又成立一新的出庭律師理事會〔Bar Council〕,處理有關出庭律師界的獨立地位、榮譽、標準、服務和職能等方面的事務。評議會與法律教育委員會〔Council of Legal Education〕有較密切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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