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izure,(1)扣留;拘留;逮捕<br>(2)扣押<br>(3)臨時扣押<br>(4)收回,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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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seizure,(1)扣留;拘留;逮捕
(2)扣押
(3)臨時扣押
(4)收回
中文:(1)扣留;拘留;逮捕
(2)扣押
(3)臨時扣押
(4)收回
解釋:(1)指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剝奪。美國憲法第四條修正案禁止對公民人身進行非法扣留。如果根據當時的情況,一個理性的人會相信自己已失去了離去的自由,即可認為已構成對其人身的扣留。其形式包括從為調查目的而進行的暫時性的攔截〔stop〕到正式的逮捕〔arrest〕等各種形式的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的情形,但實施扣留的警察或官員必須具有合理的懷疑或可成立的理由〔probable cause〕,否則即為非法扣留。
(2)通常指執法官員對與犯罪活動有關或者認為與犯罪活動有關的物品實施的強制佔有。扣押通常都是在依搜查令進行搜查後實施的,但在有些情況下,事先未取得搜查或扣押令也可以進行扣押,如根據一眼看清原則〔plain view doctrine〕進行的扣押,對敞地〔open field〕上的物品的扣押,對拋棄的物品的扣押等。
(3)(國際法)
指交戰國在捕獲法庭〔prize court〕的核准下,對船舶或貨物的臨時扣押。不同於捕獲〔capture〕。
(4)〈英〉
在公簿地產〔copyhold〕保有制度中,當該種地產持有人無遺囑而亡,其子未在法定期間內向領主交納認可金〔fine on admittance〕時,領主即可收回該地產、享受其收益,直至該繼承人前來請求權利,此謂之臨時收回〔seizure quousque〕; 當該地產作為復歸地產〔escheat〕被領主收回時,稱為絕對收回〔absolute seizure〕。同時領主也可以通過收回來執行死亡貢獻金〔heriot〕。另一方面,收回也作為對漂流物、失事船舶、迷途家畜等特許權物主張權利的救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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