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2)指封建領主與領有其土地的封臣之間的關係。 (3)指領主〔lord〕對封臣〔tenant〕因後者保有其土地而享有的各種權利和利益,如收取地租、接受效忠、接受服務、監護權、財產復歸權等。1289年以前,領主權可通過次級分封〔subinfeudation〕創製,但1289年的《封地買賣法》〔Quia Emptores〕廢止了這一做法。隨著封建保有附屬權〔incident〕被逐漸廢棄和封建租役〔rent service〕的慢慢失去價值,領主權也變得沒有實際意義了,結果後來存在的領主權幾乎都是附屬於莊園的領主權〔seignory attached to a manor〕。依不同標準領主權可作如下劃分:效忠領主權〔seignory by fealty〕和封建租役領主權〔seignory by rent service〕;最高領主權〔seignory paramount〕和中間領主權〔mesne seignory〕;附屬於莊園的領主權和單純領主權〔seignory in gross〕。在莊園轉讓過程中,附屬的領主權也隨之轉讓,但單純的領主權則要有轉讓契據〔deed〕才能轉讓。 → seigniory in gross; subinfeudation; rent service; mes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