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證券與交易委員會,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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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證券與交易委員會
中文:證券與交易委員會
解釋:〈美〉
由國會建立的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的聯邦政府管理機構。證券與交易委員會適用《1933年證券法》〔Security Act of 1933〕、《1934年證券法》〔Security Act of 1934〕、《信託憑單法》〔Trust Indenture Act〕、《投資顧問法》〔Investment Advisor Act〕和《公用事業控股公司法》〔Public Utility Holding Company Act〕。這些法的主要規定可歸納如下:1由創建於1934年的證券與交易委員會執行適用於證券業的聯邦法律;2發行證券的公司和出售證券的投資銀行必須保證對證券的品質作出「充分披露」,亦即它們必須在呈送給證券與交易委員會的登記報表和提交給公眾的認購說明書中披露所有相關的事實;3所有名字出現在登記報表和認購說明書上的人(如銀行家、律師、會計師等)均須對由於報表或說明書中任何事實遺漏或錯誤信息導致證券認購人蒙受的損失負責;4禁止內部知情人(如經紀人、交易商等)操縱證券價格;5聯邦儲備系統董事會被授權確定由債券和股票擔保之貸款的現金比例〔marginal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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