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指執法官員或其他被授權人員對有關場所、物品、車輛、人身等進行檢查,以尋找有關人員或者與犯罪活動有關的物品。由於搜查會涉及到個人自由和隱私權的問題,所以現代各國一般都規定只有取得合法的許可或授權後才能合法地進行搜查及對查獲的物品進行扣押。如美國憲法第四條修正案即禁止非法的搜查和扣押。對此,一般規則是,在未取得搜查證〔search warrant〕的情況下進行的任何搜查即為非法搜查,但是有例外情形,即雖未事先取得搜查證亦可進行搜查,如逮捕時的附帶搜查〔search incident to arrest〕、取得同意後的搜查〔consent search〕、對適用一眼看清原則〔plain view doctrine〕的證據的檢查、根據卡羅爾原則〔Carroll doctrine〕對機動車輛實施的緊急搜查、對敞地〔open fields〕的搜查、對拋棄的物品的檢查等。在英國,制定法規定,警察為執行逮捕,有權進入和搜查被逮捕者所在的或者可以合理懷疑其所在的地方。許多制定法都規定,法官或治安法官可以簽發搜查證進行搜查,而且不限於在執行逮捕時附帶進行的搜查。 (2)→ right of search (3)指對財產的權利狀態進行調查,以判定財產上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或設有其他負擔。在英國,尤多指土地負擔調查,這種調查需要對地方土地負擔登記簿、農業負擔登記簿、公司法人登記員保管的登記簿、地方當局保管的申請批准土地規劃的登記簿及其他有關的登記內容進行查詢,以助於決定是否或如何簽訂土地買賣合同。當事人日後不得因自己未調查和發現登錄的產權事項,以不知情為由而拒絕履行合同。 → title search (4)〈蘇格蘭〉 官方或專職調查人員就自己在登記簿中所發現的、影響有關財產的記載事項所做成的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