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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Scots law,蘇格蘭法
中文:蘇格蘭法
解釋:〈英〉
盡管蘇格蘭是聯合王國的一個組成部分,但由於歷史原因,在蘇格蘭存在著遠遠不同於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法律結構和法律體系。1707年,蘇格蘭議會與英格蘭議會合併為不列顛議會,蘇格蘭法律制度的存在與延續得到了合併條約的保證。蘇格蘭法區別於英格蘭法和威爾士法的主要特點表現在:完全不同的歷史和發展過程;單獨的法院和法官體制;具有獨特的職業培訓和資格授予制度;單獨的律師職業;不同的司法程序和法律術語以及在許多方面區別於英格蘭的獨特的實體法。而且,蘇格蘭從未有過普通法與衡平法上不同的管轄權制度以及與之相應的一系列原則。直到19世紀為止,羅馬法一直是最強有力和唯一的外在影響因素,這使得蘇格蘭法很久以來一直是高度系統化的原則體系。蘇格蘭法院和法官的趨向是探求適當的普遍性原則,並從中進行推論以作出判決,而不是尋求適當的先例。在許多方面,蘇格蘭法介於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之間的位置上。在18世紀末期,羅馬法的影響開始減弱,而在商事法領域,英格蘭法的影響與日俱增。至近現代,蘇格蘭法的主要特徵是成文制定法及授權立法的重要性增加,且兩者錯綜混雜,對先例的依賴增加,與英格蘭法的同化壓力也在增加,而且常導致一些不幸的混合後果。蘇格蘭法將來面臨著許多問題。在英格蘭法為主導的司法及立法體制內運作,蘇格蘭的獨特性較難維繫。與英格蘭法大量向外移植相比,蘇格蘭法的影響較微小,僅限於蘇格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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