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hool district,學區,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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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school district,學區
中文:學區
解釋:〈美〉
由州立法機關創設、組織的准市政法人〔quasi-municipal corporation〕,負責該州公立學校的管理。准市政法人指其成立的唯一目的是履行某一公共職能的政治體〔political body〕。美國州將學校體制劃分成區的原因在於,與州一級的官僚化體制相比,地方化的管理和政策制定更具效率,也更能對社區需要作出反應。一個學區包括有明確邊界的特定地域。在多數地方,學區主席〔head of the school districts〕稱為督導〔superintendent〕,每個學區至少有一所學校。通常,一個學區包括小學〔primary schools〕(亦稱grade schools),初中〔middle or junior high schools〕和高中〔high schools〕。學區的邊界可能與市〔city〕的邊界相同,而多重學區〔multiple school districts〕可設立在更大的市,也可能存在於鄉村,一個學區可能包括多個市鎮〔towns〕。美國各州制定有與公立學校和校區相關的眾多法律,但仍不可能涵蓋每一教育事項,因而州立法機關常將諸多公共教育事項委任給學區。學區有權設置課程,制定適用於學校、學校僱員及學生的規章與規則;有權安排學區的教育設施建設和維修;因除通過州和聯邦歲入支付的教育開支外,其餘支出均由地方政府負責,多數州立法機關授予學區為教育目的而徵收地方稅〔local taxes〕的權力。多數州立法機關規定,學區應由學校委員會〔school board〕、教育委員會〔board of education〕或類似機構進行管理。通常其由居住在學區內的選民選出的七名成員組成,但某些州卻是由州、地方管理機關或特定官員任命的成員組成。學校委員會負責任命督導,審查學區行政人員〔district's administrators〕作出的重要決定,制定該區的教育政策;它也應定期公開舉行對公眾的會議,並事先通過信件或報紙向公眾公佈會議的時間和地點。不過,學校委員會僅對學區內的公立學校有管理權,無權涉足私立學校〔private schools〕,私立學校雖必須遵守聯邦、州和地方具有普遍適用力的法律,但由於其屬私營,並無義務遵從所在學區通過的規章與規則。美國及各州憲法主要目的在於保護個人免受政府行為的侵害,公立學校受政府資助,故必須受憲法的控制;而私立學校並不接納公共資金的資助,其行為本質上不具政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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