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isfaction of the jury,使陪審團確信;使陪審團無合理的懷疑,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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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satisfaction of the jury,使陪審團確信;使陪審團無合理的懷疑
中文:使陪審團確信;使陪審團無合理的懷疑
解釋:對某一事實的證明要達到使陪審團確信的程度,意指必須使陪審團確信該事實的存在,使其相信根據人類的一般觀念,對該事實的證明已無可疑之處。要使陪審團確信爭議事實的真實性通常較證據優勢〔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的要求為高,必須為此提供清楚的、令人信服的證據〔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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