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vers in international law,國際法上的河流,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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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rivers in international law,國際法上的河流
中文:國際法上的河流
解釋:河流如果完全在一國領土之內,屬國內河流;如果標示領土邊界,為邊界河流;如果為一個以上的國家所有,則為多國河流。對多國河流,沿岸國可以在各自的所屬河段內管理航行,並可拒絕非沿岸國船舶航行。流經數國領土並通往海洋,根據國際條約向所有國家的商船開放的河流,則為國際河流。國際河流制度於19世紀開始出現於歐洲。1815年維也納公會承認了在歐洲的國際河流上的航行自由原則,如斯凱爾特河、默茲河、萊茵河及其可航支流。1856年《巴黎和約》〔Peace of Paris〕規定了多瑙河上的航行自由。一戰後的許多和約也宣佈了其它一些國際河流。1921年國際聯盟舉行的巴塞羅那會議通過了《國際性可航水道制度公約及其規約》〔Convention and Statute on the Regime of Navigable Waterways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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